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您现在的位置: 冷水江市安德学校 >> 校务公开 >> 规章制度 >> 正文
湖南普通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作者:省教育厅    信息来源:省教育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9/17         ★★★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普通中学生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学校正常的管理秩序,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 学籍

第二条 初级中学(含完全中学初中部)招生:凡已普及初中的地方,小学毕业生应就近入学,尚未普及初中的县、市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考试,在应届小学毕业生中择优录取入学;高级中学(含完全中学高中部)招生: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考试,按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入学。

第三条 初级中学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实施九年义务教育规划要求制定;高级中学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统一下达的招生计划拟定,报地、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中学的办学规模一般为12~24个班,不得低于6个班,不得超过36个班。初中每班学生人数不得超过55人(包括留级、复学、转学)、高中不得超过50人(包括留级、复学、转学)。

第四条 学校按照规定的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录取入学的学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同时取得统一编制的学号。学生报到、注册时,应填写全省统一式样的学生花名册、学籍表和学籍卡。

第五条 学生应在户口所在地就读。若有特殊原因需到非户口所在地的学校寄读,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条 高中新生的《学生花名册》、各年级学生异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休学、退学、复学的学生名册)报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初中新生的《学生花名册》、各年级学生异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休学、退学、复学的学生名册)报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学校不得招收已经毕业或结业的学生来校复读。

第二章 转 学

第八条 学生不得任意转学。确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原因必须转学者,经批准后方可转学。一般应转入家长新工作地点或家庭新住址附近的学校。私立中学学生不得转入公办中学;职业中学学生不得转入普通中学,非重点中学学生一般不得转入重点中学。

第九条 转学的学生,由本人和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及教导主任同意,报校长批准,开出全省统一的转学证书。学生持转学证书到县一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加盖公章。其中,跨地(州、市)的高中学生转学还需经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加盖公章。

第十条 学校接收转学生,由校长决定。学校不得无故拒收正常转学的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

第十一条 转学生要持转学证、学生手册、家长调动工作的调令或当地组织人事部门证明及户口迁移证先到转入县、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在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转学生在转出学校的学籍表等档案材料,由转出学校移交给转入学校。

第十二条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转学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转学规定的情况应予以制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安排转学生入学。

第三章 休学 复学

第十三条 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需持县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班主任签署意见,教导主任审核同意,报校长批准,可以休学。学生患有严重传染病者,应令其休学。

第十四条 学生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全学期三分之一,应劝其休学。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书。休学期为一年,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学,经学校批准,可延续一年,如仍不能复学者,高中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不再复学;初中学生可根据具体情况,再适当延长休学时间。

第十六条 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学校教导主任批准。因病休学的,复学时须持有县以上医院病愈证明。

第十七条 如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休学者,需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报地(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章 升级 留级 跳级

第十八条 学校应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和健全升级、留级制度。学生学完规定课程。学业成绩、思想品德和体育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可以升级;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留级,但每年留级学生最多不得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的3%。毕业年级不得留级。

第十九条 学生留级一年仍达不到标准的,初中可跟班就读,直至毕业或结业;高中应令其退学。

第二十条 学生德、智、体成绩特别优秀,且具备超前学习能力的,本人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与任课教师协商、推荐,学校同意。高中报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初中报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参加本年级和高一年级的会考,成绩合格者,可以跳级。跳级学生不得再留级。

第五章 退 学

第二十一条 初中学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未学满规定年限不得中途退学。

第二十二条 高中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教导主任审核,经校长批准。报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统一式样的肄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高中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自动退学。不发给任何证书或证明。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逾期两周不来校复学的;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节以上(按每天6节课计算)的。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应予以奖励。

1、学校的奖励分单项奖(含优秀奖、优胜奖、各种积极分子)、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等。

2、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均表现突出者,可分别评为学校、县(市)、地(州、市)、省“三好学生”,但上一级“三好学生”必须在下一级“三好学生”中评选。凡评为省、地(州、市)两级“三好学生”者,分别发给国家教育部统一制发的“三好学生证书”。

3、学生干部德、智、体全面发展,工作成绩突出者,可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也按学校、县(市)、地(州、市)、省几级评定,但上一级“优秀学生干部”必须在下一级“优秀学生干部”中评选,评为省、地(州、市)两级“优秀学生干部”的,分别发给国家教育部统一制发的“优秀学生干部证书”。

4、学生在思想、学习、工作、文体或劳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者,可评单项奖。单项奖分优秀奖、优胜奖和各种积极分子。 5、校级以上奖励均应记入学生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有错误的学生,要坚持耐心教育,做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必要时可适当的批评或处分。

1、对于极少数有错误的学生,要视其错误的性质、程度和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时间一般为半年)等处分;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影响特别坏的学生可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2、警告处分由教导主任批准;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由校长批准;留校察看须经校务委员会行政会(规模小的学校可开全体教师会议)研究决定;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由学校提出,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受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进步的应撤销其处分。

4、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应放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退出,连同撤销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高中毕业生政审材料,应如实填写学生在高中阶段何时受何种处分及何时撤销处分的情况。

第七章 毕 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满,达到以下四项要求者,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合格(含学习期满受过处分已撤销者)。

2、高中毕业会考各科成绩及格(含补考及格),初中毕业会考各科成绩平均及格(暂定)。

3、取得体育锻炼合格证书。

4、按规定参加了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十七条 取得学籍,有统一学号的学生,在校学习期满,参加毕业会考,达到毕业要求者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高中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地(市)教育行政部门编号、验印,学校颁发。初中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式样,地、市教育局统一印制,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验印、学校颁发。

第二十九条 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统一式样的结业证书。其中,由于文化成绩不合格(包括通过补考不合格)而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向当地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参加下一年的毕业考试。经批准后,到指定的地点报名并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可持结业证书和成绩合格证明到原发证学校换发毕业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内所有普通中学。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普教(中教)部门归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1991年起开始执行,《湖南省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省教育厅。

 

 

信息录入:admin    责任编辑:wrg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上一篇信息:
  • 下一篇信息:
  •    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数据载入中,请稍后……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公告 | 网站管理 |

    版权所有 Copyright©冷水江市安德学校 http://www.lsjad.cn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佳和网络(QQ:893731057)
    邮件:295490346@QQ.com 电话:0738-5661111
    地址:冷水江市禾青镇246队(娄新高速冷水江出口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