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作者:娄底市教…  文章来源:娄底市教育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1/16 15:21:36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wrg
 

为加强我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标准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湘财教〔201075号)和《湖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11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资助政策,公平公正评定资助对象,面向社会全面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坚持动态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动态管理。学生在校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或终止资助: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家庭和学生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资助条件的;其他不符合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条件的。

(三)坚持统筹兼顾原则。做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既要落实好国家资助政策,又要充分调动社会捐资助学的积极性;既要保障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应助尽助,也要考虑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

(四)坚持整体联动原则。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由财政、教育部门牵头,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各普通高中学校具体落实。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严格把握政策,做好资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审批,健全动态监控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和管理监控等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专款专用。学校要认真组织学生申请,严格审查推荐资助对象,健全资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妥善保管资助档案资料,主动接受上级检查和社会、群众监督。

二、资助对象、比例和条件

(一)资助对象

凡在我市范围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高中部学习,具有正式注册学籍,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均可向学校申请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湖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方案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具体由各县市区综合考虑民办普通高中收费标准、学生平均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制定实施办法。

(二)资助比例

我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比例为在校在籍学生总数的20%。具体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分类确定,适当向农村高中学校倾斜。市直学校由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根据各校学生人数及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确定资助人数。

(三)资助条件

1.基本条件

受助学生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习勤奋,积极向上;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2.困难程度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量化打分,根据学生得分确定资助名单和等级。

3.特别规定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应予以优先资助:

1)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或孤残学生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者;

3)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4)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5)享受农村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6)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独生子女或两个女孩家庭且经济困难的学生;

7)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8)有其他特别困难情形者。

三、资助内容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国家助学金为主体,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基本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一)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我市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分一等3500元、占资助总名额的10%,二等2000元、占资助总名额的60%,三等1500元,占资助总名额的30%

(二)学校奖、助学金。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湘财教〔201075号精神,普通高中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此项经费学校必须实行专门预算并列明细科目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校内专项资助经费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应责令学校限期改正,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并提请相关部门相应核减学校该年度所获得的有关财政奖补资金。

(三)社会捐资奖、助学金。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多渠道筹集普通高中学生资助经费。

四、经费分担

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市和县市区共同分担,具体分担比例按湘财教〔20107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工作程序

1.学生申请。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和《普通高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测评表》(附件2),并递交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

2.学校审核。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由学校分管领导、资助工作负责人、班主任和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对学生的申请、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按《娄底市普通高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测评标准》(附件3),对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量化评分,并统一填报《普通高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测评得分汇总表》(附件4)。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的得分,提出资助学生名单和等级。

3.学校公示。受助学生名单和等级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后,统一填写《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名单公示表》(附件5),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盖章,须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统一填报《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明细表(见附件6)。若有异议,经查证属实,按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得分依次递补。

4.县市区资助中心复核。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收到学校上报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明细表》后,具体经办人员应进行认真审核并于每年1115日前编制上报《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县级汇总表》(附件8)。

5.打卡发放。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经办人员将所管辖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明细表汇总后,统一到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打卡发放。学校负责为受助学生统一办理银行储蓄卡。学校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银行卡采用普高国家助学金专用卡。银行卡应及时发给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本人签字(附件7)。

6.学校建档。各普通高中要建立专门档案,将附件1-7等有关资料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政策顺利实施。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落实分担责任。各县市区要按照确定的分担比例,及时、足额落实应负担的资金。要将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足额安排。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扩大资助范围,提高资助标准。

  (三)强化资金管理。财政、教育等部门和普通高中学校必须切实加强资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及时发放、专款专用。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财政部门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为政策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

 

附表:1.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普通高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测评表》;

3.《娄底市普通高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测评标准》;

4.《普通高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测评得分汇总表》;

5.《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公示表》;

6.《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明细表》;

7.《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银行卡发放花名册》;

8.《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县级汇总表》。